第十章:超连锁店主申请、续约及身分

 

第一节 独立超连锁店主申请同意书

行销计划和管理业绩红利计划(MPCP)、本《超连锁手册》第二部分的政策与程序以及独立超连锁店主申请同意书(IUA&A),构成美安亚洲和超连锁店主双方在业务关系上的完整合约。

美安亚洲可随时酌情修改其管理业绩红利计划、政策与程序或独立超连锁店主申请同意书的条款。修改的内容公布在UnFranchise.com网站之后立即生效。在这些修改或变更的政策、程序及/或独立超连锁店主申请同意书条款公布后,如果你仍继续作为美安亚洲的超连锁店主或零售商,即表明你接受并同意已发布的任何更改。

第二节 核准

所有超连锁店主都必须先向美安亚洲提出独立超连锁店主申请同意书,经核准后才能成为独立超连锁店主。美安亚洲保留权利核准或拒绝各项申请:超连锁店主、新商业发展中心或续约。

请注意:送交至公司的申请同意书必须是正本,新超连锁店主也可以由推荐人帮助在网上完成入会申请。恕不接受传真。

第三节 法定年龄

所有超连锁店主,不管是零售还是代理美安亚洲的产品,都必须符合其本国法定成年人年龄的规定。

第四节 入会组合资料

申请人完整填写独立超连锁店主申请同意书、缴付入会费、获得美安亚洲核准,即可成为超连锁店主。入会费包括了美安亚洲入会组合资料费用和全年邮寄费用。美安亚洲有权修改入会组合资料的内容。基本资料包括:

  • 《起步指南》
  • 美安亚洲超连锁事业杂志订阅
  • 美安亚洲《超连锁手册》
  • 美安亚洲全球年度报告
  • 美安亚洲产品目录

第五节 年度申请续约

所有美安亚洲独立超连锁店主(包括零售商在内)都必须送交完整填写的年度续约表(1052表格),每年在其起始月份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续约。每位超连锁店主都必须以可接受的付款方式自己缴交年度续约费。其他超连锁店主,不论其现任与否,都不能为另一位超连锁店主缴交费用。

  1. 未能续约。降为美安亚洲零售商身分。超连锁店主若未能及时送交完整填写的年度续约表(1052表格),将被降为零售商身分。
    1. 权利:零售商以超连锁成本价(UC)购买美安亚洲产品,可零售及/或自用。

    2. 管理业绩红利计划的资格:零售商不能参与管理业绩红利计划,除非转换身分为超连锁店主(即提交一份新的独立超连锁店主申请同意书、入会费,并于此后每年提交续约表及年费)。

    3. 限制:零售商所产生的业绩点数可计入其合格的上线超连锁店主的团体业绩点数累积。但零售商不能作为任何一个商业发展中心的被推荐人。由于零售商没有缴交入会费,他们不能享受缴交入会费而产生的任何待遇。

第六节 表明身分

超连锁店主必须一直使用“独立”字样来表明其超连锁店主身分。例如:零售商或“独立超连锁店主”。如果超连锁店主有商用电话,该电话不能列于美安亚洲之名字下,也不能使用其他任何不表明该超连锁店主独立承约人身分的形式。

第七节 独立超连锁店主和美安亚洲的相互关系

超连锁店主是独立作业的承约人,应完全对自己的事业行为负责。独立超连锁店主与美安亚洲的同意书不应解释为超连锁店主与美安亚洲之间、或超连锁店主与推荐人之间建立了一种雇佣关系,或代理、合伙、合资经营关系。此同意书并不构成购买了一个连锁店或经销权,美安亚洲从来没有也不会根据本同意书要求超连锁店主交纳分销美安亚洲产品的权利金。

  1. 超连锁店主在执行此同意书以及/或购买、接收、存储、销售、分发和推广美安亚洲产品时,必须遵守当地的有关法律和法规;

  2. 超连锁店主没有权力(无论明白表示或暗示地)要求公司为第三方负任何责任及承担任何义务。超连锁店主自己造成的索赔、伤害或债务纠纷,超连锁店主要自己负全责,跟公司无关。

  3. 有关此同意书以及/或购买、接收、存储、销售、分发和推广美安亚洲产品方面的所有报表,其制作、执行和递交的费用,及依法或公共主管当局的要求获取一切必要之执照的费用均由超连锁店主本人负担;而且

  4. 只要遵守《超连锁手册》和附件中所有的规定,超连锁店主可自定经营的方式与时间。

  5. 根据任何当地法令的定义,超连锁店主不是美安亚洲的雇员,并无法令规定的雇员待遇。

第八节 付所得税

所有超连锁店主都必须负责依法缴纳税款,纳税范围包括以超连锁店主身分所产生的利润。

  1. 一般性的商业记录:将所有商业交易和促销活动的记录完整且精确的记录下来是超连锁店主自己的责任。

  2. 零售记录:超连锁店主必须保持所有零售记录,每三个合格日或三个开始日必须向公司呈报至少两份收据合计零售HK$1,500以上的零售报表。其余的收据自行保留,以备公司用来做发业绩奖金的标准。

第九节 超连锁店主自愿撤销和终止

无论何时或何种原因,签约的双方都可以提前30天以书面通知对方形式取消独立超连锁店主申请同意书。但对于严重违反公司政策和程序的行为,根据《超连锁手册》第十四章第一节所规定的监管纠察措施程序,美安亚洲以书面通知对方取消独立超连锁店主申请同意书的时间可少于三十(30)天。此信函必须要有该想要撤销资格之超连锁店主的签名。不管任何理由,超连锁事业经营权一旦取消,从正式失去超连锁事业经营权那天(暂停业务那天)算起270天内不得再重新申请进入美安亚洲(参见270日规则)。这包括不得使用不同的名字、公司行号名称、配偶的名字或其他造成双重超连锁事业经营权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