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超连锁事业经营权的持有和转移

 

第一节     超连锁事业经营权中的名字变更

  1. 从超连锁事业经营权中除名:您若想从现有的超连锁事业经营权中把自己的名字除掉,您必须提交姓名删除表格给美安亚洲。被除名超连锁店主与同一超连锁事业经营权中的其他超连锁店主都必须在姓名删除表格上签名(附上所有身分证号码)。每位当事人都必须出示身分证,在姓名删除表格上亲笔签名,并由一名美安亚洲职员在场证明。

  2. 在现有的超连锁事业经营权中增加名字:在现有的超连锁事业经营权中增加名字极少被允许;只有在非常有限的特例中、或是独特而情有可原的情况下,才会获得核准。欲要求在现有的超连锁事业经营权中增加名字,提出要求的超连锁店主必须提交一封经签名的信件,陈述增名的理由,以及一份填妥的姓名加入表格,一起寄至规章管理部门。每位当事人都必须出示身分证,在姓名加入表格上亲笔签名,并由一名美安亚洲职员在场证明。审查核实后,规章管理部门将其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要求的超连锁店主。处理过程大约需要两个星期。

  3. 更改超连锁事业经营权中现有的名字:更改超连锁事业经营权中现有的名字极少被允许;只有在非常有限的特例中、或是独特而情有可原的情况下,才会获得核准。欲要求更改现有超连锁事业经营权中的名字,提出要求的超连锁店主必须向规章管理部门提交一封经签名的信件,陈述改名的理由。同一超连锁事业经营权中的所有超连锁店主都必须在该信件上签名。每位当事人都必须出示身分证,在申请信上亲笔签名,并由一名美安亚洲职员在场证明。审查核实后,规章管理部门将其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要求的超连锁店主。处理过程大约需要两个星期。

第二节     夫妻档

美安亚洲将每对已婚夫妇视为一个超连锁事业经营权。已婚夫妇不能分别拥有各自超连锁事业经营权。如果两个美安亚洲独立超连锁店主结婚或准备结婚,他们必须联络公司的规章管理部门(Compliance Department),因为两个超连锁店主结婚会与公司的许多政策条文相抵触,包括禁止多重超连锁事业经营权的问题。

第三节     离婚或取消合伙关系

夫妻离婚或商业组织解散后,其中一位超连锁店主必须联络美安亚洲的规章管理部门,说明离婚或解散后应如何处理其超连锁事业经营权的控制权及领取业绩奖金的权利。如果各方就此事业的控制权和所有权达成协议,且该协议以文件形式记录并经各方签名及公证,美安亚洲就会执行该协议。美安亚洲不能“分拆”超连锁事业经营权。如果美安亚洲收到有关各方发生争议的合理通知,公司就会暂为保管业绩奖金,并不予执行任何超连锁事业经营权的控制权更改事宜,等收到可接受的且经各方签名及公证的文件、或法院判决书影本清楚表明如何处置这些事情后,再行处理。

第四节     多重超连锁店主共用同地址

依据独立超连锁店主申请同意书的条款与守则;每一个住址(每一户)只允许有一个超连锁事业经营权。一户中出现多重超连锁事业经营权便构成违约,并将导致取消超连锁事业经营权,除非事先获得公司的书面核准。

  1. 批准:共同地址若取得第二个超连锁事业经营权必须先报备,得到核准后,再送交申请同意书。超连锁店主报备时须以书面向公司规章管理部门解释详情,以取得公司的书面核准。未能在提交申请同意书前获得核准,可能会导致第二个超连锁事业经营权会被取消。公司可以要求第一个超连锁事业经营权买下所有退货,点数放在其001商业发展中心。未能取得公司的适当核准,亦可能会导致两个超连锁事业经营权都被取消。

  2. 限制:假使共同地址中第二个超连锁事业经营权的申请通过了,这种超连锁事业经营权不能用于任何商业发展中心扩展业务之用。第二个超连锁事业经营权将不会有推荐人被显示在美安亚洲的电脑资料库中。

  3. 调查:超连锁店主共用同一电话号码和同一送货地址,会被视为一户共有多重超连锁事业经营权,对此类超连锁店主,公司保留调查的权利。此项调查可能会导致扣留业绩奖金。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均由相关的超连锁店主自行承担。

第五节     更换地址和电话号码

地址或电话号码有变动时,超连锁店主必须立即送交“超连锁店主个人资料更新表”(此表格可在UnFranchise.com网站找到)通知美安亚洲,超连锁店主也可以在UnFranchise.com网站更新个人资料。建议可能的话提前30天提出地址/电话号码的更改通知,以免影响到超连锁事业经营权的推荐关系,或产生两个超连锁店主共有同一地址的问题,以及错过超连锁事业杂志和货物投递等。

第六节     推荐关系的转移

申请推荐关系的转移很难通过。只有在极少的例子中,经证实有不道德的行为发生,极端特殊并情有可原的情况下,才会批准推荐关系的转移。美安亚洲的超连锁事业发展系统和管理业绩红利计划,要靠每一位推荐人好好尽到应尽的义务与责任,才能愈做愈成功。公司对换线的管理程序如下:

  1. 行政:推荐关系的转移必须先获得规章管理部门的书面核准,才可提交所需文件。若经核准,所有转移要求均需在书面的转移要求上获得该超连锁店主的推荐人(须为够格)及连续五位够格上线(授证经理或更高成就)超连锁店主之公证签名。所有换线要求均须附上HK$385.00处理费。

  2. 不道德的推荐关系:若经确认有不道德的推荐关系,公司将审查情况并自行决定采取适当行动,调整推荐关系和组织网路系统。此类行动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将其整个下线组织都完整地转移,或转移所有由其亲自推荐的超连锁店主。

  3. 取消/不够格:超连锁店主在超连锁事业经营权被取消及/或不够格270日后,可以提交新的申请同意书并注明新的推荐人(参阅270日规则)。

第七节     超连锁店主换线

超连锁店主换线申请极少被允许。维持组织网路线的完整性对于超连锁事业发展系统及其管理业绩红利计划的全面成功至关重要。公司对换线的管理程序如下:

  1. 现况:必须先向规章管理部门提交一封信件,详细地说明要求换线的原因。审查核实后,规章管理部门将其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要求的超连锁店主。处理过程大约需要两个星期。

    1. 若经核准,所有换线要求均需在书面的换线要求上获得该超连锁店主的连续五位够格直接上线(授证经理或更高成就)超连锁店主之公证签名。所有换线要求均须附上HK$385.00处理费。

    2. 换线只针对该超连锁店主处理。所有目前的下线超连锁店主仍将留在原来的组织网路线上,换线的超连锁店主在新的组织网路线上将无推荐人。

  2. 累积团体业绩点数:所有换线前所累积的团体业绩点数将不会与超连锁店主一起转移。团体业绩点数将在新的组织网路线连线完成后的那一周开始累积。电脑完成换线过程大约需要10-15个工作天。换线程序未完成前,不要将新超连锁店主放置到下线。

第八节     超连锁店主遗赠

超连锁事业不得作为遗产处理,亦或不得于超连锁店主(UFO)辞世后,透过遗产、信托、继承或任何其他遗嘱性文件进行转让。在超连锁店主辞世后,超连锁事业不会自动转让给任何继承人、受益人或指定承接人。

有限例外:在有限且极为特殊的情况下,公司或可基于其唯一且绝对的裁量,考虑将超连锁事业转让予指定个人的申请,倘若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 积极参与标准:拟议受让人须能证明其在超连锁事业中具备可验证且持续的积极参与纪录,包括但不限于:

    1. 定期且持续参与日常事业建立活动,包括全国及当地的全球会议联盟系统活动。

    2. 对美安事业模式、红利计划、产品与服务具备充分的理解和认知。

    3. 积极参与零售推广及团队发展。

  2. 活动出席标准:拟议受让人须具备下列两类活动的出席纪录文件:

    1. 公司主办活动 — 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年会、领导者学院及任何由美安举办的公司级别的会议活动或培训课程。

    2. 当地活动 — 包括但不限于地方研讨会、新超连锁店主训练、成功五要诀训练、家庭会面、团队发展活动及任何区域性事业活动。

  3. 具备发展事业的能力:拟议受让人须提供证据证明其具备独立发展并维持超连锁事业的能力。评估依据可能包括:

    1. 过往业绩点数(BV)产生及增长趋势。

    2. 个人及团队的零售额纪录。

    3. 超连锁成就、认证或其他在美安事业中获得的表扬嘉许。

    4. 提交一份事业成长计划,说明拟议受让人如何延续并拓展超连锁事业的策略。

  4. 审核与核准流程:所有例外申请须于超连锁店主辞世后60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至fieldcompliance@marketamerica.com。申请内容须包括:

    1. 一份完整填写并新近签署的独立超连锁店主申请同意书。

    2. 拟议受让人的身分证明及其与已故超连锁店主的关系证明。

    3. 所有支援上述资格标准的相关文件。

    4. 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死亡证明及证明指定受让人的遗嘱或信托文件。

  5. 公司审核:在收到完整申请后,公司将进行全面审核,可能包括:

    1. 核实活动出席纪录。

    2. 分析事业绩效数据。

    3. 与上线领导人、团队成员或其他相关人士进行访谈。

    4. 任何视为必要的额外调查。

  6. 决定:公司保留核准或驳回任何转让申请的唯一且绝对权利。所有决定均为最终决定,不得申诉。某一例外的核准不构成先例,亦不保证未来任何申请将获核准。

  7. 时程:公司将尽力于收到完整申请后60天内作出决定。公司保留依需要延长时程的权利。

  8. 转让驳回及事业处置:若未提出例外申请,或申请被驳回,公司将依适用法律,将超连锁店主辞世前已产生但尚未发放至其遗产的业绩奖金予以发放。

  9. 禁止行为:

    1. 任何超连锁店主不得向任何人表示、承诺或保证超连锁事业可作为遗产或可被继承。

    2. 任何试图透过未经授权的安排、私下协议或其他方式规避此项规定的行为,均视为违反独立超连锁店主申请同意书,并可能导致处分,最严重者包括终止其超连锁事业经营权。